新晟 / 2018-09-28
導讀: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計算公式如何計算?新晟小編整理了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計算方法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計算公式
小規模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計算
近年來,為幫助小企業更好的發展,緩解經濟下行壓力對中小企業的巨大影響,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減半征收)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問題做如下分析.
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分析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判別一個小型微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低于20萬元時,應該是以收入總額減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后,自然也必須是減除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以此作為判別的標準.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2萬元.
(1)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22萬元-可彌補的上年度虧損2萬元=20(萬元),符合減半征稅條件.
(2)再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20×50%×20%=2(萬元).
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設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填報規則,按照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A100000)的邏輯關系,第19行是"納稅調整后所得",第23行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兩者中間還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也就是明確表明,要以"納稅調整后所得"減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余額才是"應納稅所得額".
2、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降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優惠,則是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二級附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計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1)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通過《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以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與法定稅率25%的乘積填入第25行,即等于"應納所得稅額".
(3)以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減除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得出第28行的"應納稅額".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過填寫申報表后,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22-2)×25%-(22-2)×15%=2(萬元).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填報說明》也明確規定,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的第2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填寫本表第3行"減半征稅".
可見,財稅〔2015〕34號文件所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所得"即為納稅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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