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 / 2018-09-28
答 辯 狀
答辯人:劉**,男,漢族,40歲,現住:*********。
答辯人因與XXXXXXX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并無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原告訴稱的假冒商品是答辯人從正規渠道進貨的商品。
原告訴稱在2012年2月29日在答辯人經營的文具店購買以16元的價格購買了標有“紅雙喜”、“DHS”標識的208羽毛球拍一副,并現場取得收據一張,后經原告技術人員鑒別后發現答辯人所銷售的羽毛球拍為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此商品確屬答辯人文具店所銷售,但此商品是答辯人從正規的供貨商處取得,因間隔時間過于久遠進貨憑證已經找不到,但是商品確屬答辯人從市場的供貨商處取得。在進貨時答辯人確實不知道此商品為假冒商品,只是以為商家促銷故價格低廉,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
二、答辯人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答辯人一共購進了 副球拍,已經于 年 月 日(有銷售臺賬為證)全部銷售完畢,并沒有再進此類商品,故答辯人已經于 年 月 日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賠償的經濟損失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計算數額錯誤。
原告訴稱經濟損失達3萬元,這是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答辯人一共進了十五副球拍,同類型球拍售價是五十元左右,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一共是不到一千元,但是原告訴稱損失竟然有3萬元,跟法律規定的標準差了30多倍,數額實屬錯誤。
四、原告訴稱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明顯偏高。
原告訴稱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5016元,但是根據長沙公證收費標準的規定,辦理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抽(開)簽、評獎及相關現場公證,非營利性的每件800元,營利性的每件1800元。原告聘請的是長沙的公證機關,收費應按照長沙公證收費標準的規定,但是原告訴求的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明顯偏高,不符合實際情況。
五、答辯人的行為并沒有達到需要登報消除影響的程度,要求答辯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也不合理。
如前所述,答辯人并沒有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而且答辯人只進了十五副球拍,雖然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但是造成的影響確實沒有達到需要登報消除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答辯人登報消除影響的訴求顯然不合理。
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本案所有的訴訟費用,但是由于原告并沒有實事求是的計算損失,故答辯人只需承擔法院最后判決賠償的損失部分相應的訴訟費,其余部分則需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合議庭慎重考慮,根據真實情況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X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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